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
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審核批準《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行業標準,并在《發布行業標準通告》中發布,該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編號和名稱為:GA/T594-2006《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
該標準于2006年6月1日起實施,內容包括保安服務操作的基本要求、門衛服務、守護服務、押運服務、不合格服務的糾正措施等,涵蓋了保安服務的各個方面。
目 次 前言 1 范圍 2 術語和定義 3 保安服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4 門衛服務 5 守護服務 6 巡邏服務 7 押運服務 8 隨身護衛服務 9 人群控制服務 10 技術防范服務 11 安全咨詢服務 12 保安員 13 保安管理人員職責 14 保安服務合同的評審和簽訂 15 保安服務的準備 16 保安服務質量的檢查與改進 17 不合格服務的糾正措施
前 言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保安協會、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文璽、池世才、叢鋒、何智、石小迎。
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保安服務具體的操作規程及服務質量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開展的保安服務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2.1 保安服務 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由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提供的專業化安全防范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行為。保安服務一般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門衛、守護、巡邏、押運、隨身護衛、人群控制、技術防范、安全咨詢等形式,保護客戶人身、財產和信息等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2.2 門衛服務 保安員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值守、驗證、檢查登記的服務業務。 2.3 守護服務 保安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衛的服務業務。 2.4 巡邏服務 保安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巡視檢查、警戒的服務業務。 2.5 押運服務 保安員按合同約定將客戶的財、物安全地守衛護送到目的地的服務業務。 2.6 隨身護衛服務 保安員維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財產的安全服務業務。 2.7 人群控制服務 保安員維護特定地點、場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務業務。 2.8 技術防范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運用科技手段和設備,為客戶指定的區域和目標,設計、安裝各種報警器材并定期維護,提供接警、先期處警和其他相關的技術防范服務業務。 2.9 安全咨詢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安全需求,組織安全防范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為客戶提供有關安全防范問題的調查、評估與策劃,并提供相應的建議、方案的服務業務。 3 保安服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3.1 保安服務操作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進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機關的有關管理規定。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按本標準實施,不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的事項,依法交有關部門處理。 3.2 保安服務公司應依照約定合同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維護客戶單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減少客戶受到不法侵害或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效避免因服務提供方或保安員責任造成客戶損失,以滿足客戶的安全需求。 3.3 保安服務公司應向客戶單位提供服務的真實信息,包括公司的類別、資質、保安員的等級和素質狀況、提供服務的種類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費用等。對客戶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給予明確的答復。 3.4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務種類中的一種或數種服務,如客戶有特殊需求,在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視情況另行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