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保安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規范全省保安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生產、銷售、購買、穿著佩戴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和中國保安協會《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保安服裝換裝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保安服裝的銷售和購買
1、保安服裝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研制并授權生產的2011式保安制式服裝。保安服裝包括:春(秋、冬)常服、執勤服、押運服、訓練服、長短袖襯衣和棉服。
2、凡在貴州省范圍內銷售2011式保安服裝的單位,必須到貴州省保安協會備案,在省保安協會的監督指導下,銷售經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生產的2011式保安服裝。未經備案,任何企業不得在貴州省范圍內私自銷售2011式保安服裝。
3、貴州省保安協會對2011式保安服裝的市場銷售價格,服裝質量進行監督和指導。
4、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廠家到省保安協會備案提供下列資料:
(1)中國保安協會2011式保安服裝授權生產證書復印件;
(2)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銷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3)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銷售單位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銷售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購買保安服裝數量、保安員名單報當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
6、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銷售單位和保安服務企業以及內部保安組織,不得隨意變更、變造服裝樣式、顏色和降低服裝質量。
7、按照嚴格管理,防止壟斷,適度競爭,滿足需求的原則,凡是中國保安協會授權,到省保安協會備案的保安服裝生產廠家都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銷售2011式保安服裝。
二、保安服務標志銷售和購買
8、保安服務標志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研制,指定廠家生產的2011式保安服務標志。保安服務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紐扣、領帶、保安員編號。
9、保安員帽子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研制,指定廠家生產的2011式保安員制式帽子。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貝雷帽。
10、保安員鞋、腰帶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研制或中國保安協會、公安部指定廠家生產的鞋、腰帶。鞋、腰帶包括:皮鞋、膠鞋、內腰帶、外腰帶。
11、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腰帶,由省保安協會統一調配,各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根據轄區內保安服務企業以及內部保安組織所報的保安服裝購買數量和保安員名單到省保安協會購買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腰帶等。生產廠家不得私自向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銷售2011式保安員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和腰帶。
三、穿著和佩帶
12、保安員上崗執勤時必須穿著2011式保安服裝,佩帶保安服務標志,扎外腰帶、帶帽子,休息時間著便服。
13、提供隨身護衛和執行特殊任務時可以著便服,佩帶保安員編號。
四、監督管理
14、貴州省保安協會依法對全省2011式保安服裝、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腰帶的生產質量、銷售、購買進行監督檢查。
15、各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對當地行業協會、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換裝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本地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的2011式保安服裝、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腰帶等銷售、購買、穿著、佩帶等情況。
16、在省保安協會備案的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廠家,為了推銷產品,相互壓價、降低產品質量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競爭,省保安協會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該單位在全省銷售權。
17、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廠家不得向未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服務企業、未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的內部保安組織及其他任何單位銷售2011式保安服裝,違者省保安協會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該單位在全省的銷售權。
18、嚴禁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保安服裝、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帽子、鞋、腰帶的仿制品,一但發現或接到舉報,經查核實,省保安協會將上報省公安廳保安工作管理部門匯同相關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19、2011式保安服裝生產廠家,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嚴格按照中國保安協會、省保安協會指導價格銷售和購買。
20、全省保安服裝換裝工作納入公安機關的目標考核和保安服務企業星級評定考核內容。
五、附則
21、本規定由貴州省保安協會負責解釋。
22、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